发布时间:
2026-04-15 17:20
信息来源:
平舆县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舆县人民政府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驻政文〔2026〕27号)等规定,我县决定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方面的33项行政处罚权(见附件1),并可以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被赋予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行政处罚权优化调整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济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六、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平政〔2023〕2号)废止。
附件:1.平舆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2.平舆县在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6年4月15日
附件1
平舆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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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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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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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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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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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乡道、 村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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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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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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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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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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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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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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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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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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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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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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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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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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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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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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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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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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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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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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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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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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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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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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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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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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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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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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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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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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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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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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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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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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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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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舆县在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
1.商业服务类:依附住宅建筑设置的底层小型商业用房,如百货店、副食店、粮店、社区便利店、邮政网点、电商便民服务点、小型金融网点(如银行社区支行、ATM自助服务厅)等营业性用房;沿街独立小型门店(如五金店、维修店、蔬菜水果店、药店、食品店等)。
2.休闲娱乐类:歌舞娱乐厅(含KTV小包间)、网吧(含电竞小馆)、洗浴店、足浴店、茶社、美容美发店、采耳馆、健身工作室、汗蒸房、台球厅、剧本杀体验馆、密室逃脱场所等室内营业性休闲场所。
3.易燃易爆相关类:油罐总容积不大于150m³加油站、LNG(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20m³和LPG(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不大于45m³加气站,以及易燃易爆及助燃气体、液体的充装、储存、销售点。
4.托育服务类:托育机构、早教中心、自习室、月子中心。
5.餐饮服务类:小吃店、快餐店、社区餐馆等餐饮场所。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
1.混合用途类:“多合一”场所,即呈现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商业店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不含大型连片“多合一”园区)。
2.住宿类:客房数五十间以下(不含本数)的宾馆、旅馆、民宿以及其他形态提供住宿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设有购物、歌舞娱乐、餐饮服务)等场所。
3.商业贸易类:综合商店、超市、商城、集贸市场、乡镇社区露天集市等商业场所。
4.餐饮服务类:餐馆、农家乐、特色餐厅等提供餐饮的饭店。
5.教育服务类:学科类、非学科类等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食宿、课后托管的场所;中小学学校(含寄宿制,非寄宿制)、幼儿园。
6.养老医疗类:住宿床位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福利场所(含残疾人托养中心、儿童福利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
7.物流仓储类:物流中转场所(如快递收发点、社区物流服务站);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堆场;存储型物流建筑(用于临时存放日用品、普通货物的)。
8.生产加工类: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含扶贫生产车间)以及机械加工锻造铸造改造类生产企业。
9.文化服务类:公共书屋、社区展示陈列馆、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羽毛球馆、乒乓球室、台球室等室内体育活动场所。
10.其他类:与上述场所规模相当、性质相近且火灾风险等级较低的场所,如宠物医院、社区洗衣店、汽修店(从事汽车美容、轮胎更换、喷漆、焊接工序的)等。
四、排除情形
本适用范围所列场所,均不包括按照《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意见稿)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排除情形如下:
已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其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仍由市级或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行使,不纳入乡镇(街道)赋权范围,确保高风险场所监管专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