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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7116793638027-2026-00607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平政办〔2026〕12号
成文日期 2026-09-1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57116793638027-2026-006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平政办〔2026〕12号
成文日期 2026-09-17
公文时效 有效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21 10:10

信息来源:

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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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21 10:10


信息来源:

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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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26〕12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关于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17日


关于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

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全县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26〕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是了解掌握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迹分布情况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县文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中央、省、市、县政府“先考古、后出让”政策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县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程序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要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县财政负责保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由县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国有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向县文物部门提交申请;划拨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文物部门提交申请。

2.县文物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具有文物调查、勘探资质的考古勘探单位与申请单位进行衔接,由申请单位与考古勘探单位签订协议,依法依规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3.考古勘探单位在协议签订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4.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县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勘探结果出具意见。

5.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有文物埋藏的,县文物部门会商有关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报上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发掘。

6.经考古勘探、发掘,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遗迹确需原址保护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建设规划。

7.纳入区域评估范围的考古勘探项目,工作流程、资金保障按照区域评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项目的考古工作程序

县中心城区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出让土地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的情况依法依规办理。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县文广旅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纳入办理程序。

(二)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由县财政局参照国家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合理预算。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预算实际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以保证文物调查质量。

(三)在开展考古勘探前,宗地所属乡镇(街道)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建筑垃圾、堆土等清理工作,满足考古勘探、发掘的条件。

(四)县文物、自然资源部门应按工作职责加大对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理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保证良好的考古工作秩序。

(五)县文物、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程序执行中如遇到问题,由县文物、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提出完善措施,确保我县考古前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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