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7116793645137-2025-0385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平政办〔20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57116793645137-2025-038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平政办〔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公文时效 |
平政办〔2025〕6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舆县县(市)直单位和县属
(中央、省、市)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县政府各部门:
《平舆县县(市)直单位和县属(中央、省、市)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1日
平舆县县(市)直单位和县属(中央、省、市)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规范县(市)直单位和县属(中央、省)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程序,保障退出消防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4〕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中)直单位和省属(中央)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1号)和《驻马店市市(省)直单位和市属(中央、省)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岗安置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批准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预备消防士、消防士和消防长。
(一)转岗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转岗安置:
1.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2.连续工作不满12年,在火灾扑救、抢险救灾、训练演练或者重大消防安保等遂行任务中因公致残达到规定等级的;
3.是烈士子女的。
(二)转岗安置条件
1.符合平舆县区落户政策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岗退出消防员,可在平舆县区安置:
(1)入职时户口所在地为平舆县区的;
(2)在队工作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为平舆县区的;
(3)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为平舆县区的;
(4)退出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集体户,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平舆县区的;
(5)在队期间取得平舆县区户口,经批准同意的;
(6)在队工作期间参加灭火救援行动致残或者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本人申请安置到平舆县区,经批准同意的。
2.符合平舆县区安置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岗退出消防员,可由县(市)直单位或者县属(中央、省、市)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的;
(2)配偶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县直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计划及程序
(一)接收安置计划
1.县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根据县直单位或者县属国有企业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的条件,负责提出当年县直单位或者县属国有企业接收转岗安置的退出消防员数量。
2.县委编办负责提供拟接收转岗安置的退出消防员的县直单位名单和编制情况。
3.县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等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供县属国有企业拟接收转岗安置的退出消防员的企业名单及岗位数量。
4.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根据县直单位事业编制空缺情况、县直单位或者县属国有企业当年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数量,共同拟定下达县直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计划,报县协作配合机制下达,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接收安置程序
1.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根据县直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计划,确定转岗安置名单,组织退出消防员填报志愿。
2.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组织退出消防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安置单位;对经双向选择未确定单位的退出消防员,进行指令性安置,拟定安置单位。
3.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县直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通知》(以下简称《转岗安置通知》)。
4.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根据《转岗安置通知》开出转岗安置介绍信,并移交退出消防员档案。
5.退出消防员凭转岗安置介绍信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凭《转岗安置通知》分别到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中央、省、市驻平单位(企业)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计划及程序
中央、省、市驻平单位(企业)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的接收安置计划及程序,参照县直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县直各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出消防员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县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等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1%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报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照计划落实。
(二)接收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的单位存在拒绝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在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待遇,未依法与退出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县(市)直单位和县属(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已接收转岗安置的退出消防员要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转岗安置待遇,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接收安置事宜。
(四)如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政策变化,本办法作相应调整。